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上訴人仁道國際商貿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龔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34,708元(109年3月24日更正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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