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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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鴻源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6,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