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437號
上 訴 人 新生報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日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光雄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肆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