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575號
原   告  黃政祥
被   告  洪欣毅
法定代理人  洪灯煌
訴訟代理人  李愛玉
       李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薛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