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依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依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依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依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九五六號、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十月確定,後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六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二年十月十四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二一七五五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二一七五五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