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秋雲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秋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下之罪:㈠101年2月19日,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1年7月23日確定。
㈡100年5月29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1年10月19日確定。
㈢100年5月31日,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1年10月19日確定。
㈢⒈前述㈡㈢之罪,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
㈣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無訛,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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