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進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進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余進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號││││度案號││││├─┼─────┼───┼────┼──────┼──────┼────┼────┤│1│竊盜│有期徒│100年2月│高雄地檢100│本院100年度│100年5月│100年6月││││刑3月│7日│年度偵字第│簡字第2083號│16日│13日││││││7013號││││├─┼─────┼───┼────┼──────┼──────┼────┼────┤│2│竊盜│有期徒│100年4月│高雄地檢100│本院100年度│100年7月│100年8月││││刑3月│24日│年度偵字第│簡字第3369號│7日│2日││││││13332號││││├─┼─────┼───┼────┼──────┼──────┼────┼────┤│3│施用第二級│有期徒│100年4月│高雄地檢100│本院100年度│100年7月│100年8月│││毒品│刑3月│25日10時│年度毒偵字第│簡字第4151號│28日│16日│││││回溯96小│3022號││││││││時內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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