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偉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志偉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拘役40日│拘役20日││宣告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16日│100年2月2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356號│100年度偵字第6619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910號│100年度簡字第20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05│100.05.26│├───┼────────┼────────────┼────────────┤│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910號│100年度簡字第207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9.06│100.06.20│├───┴────────┼────────────┼────────────┤│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3037號│100年度執字第887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