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家豪吳俊宜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聲請人稱自100年11月1日起任職於安定港口,請陳報工作內容為何?任職地點名稱(全稱)、雇主及其聯絡之方式(含姓名、電話、地址)各為何?並提出自任職起迄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各項津貼收入),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現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郭香 扶養費用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受扶養人郭香之扶養費用(含分攤比例及方式)?
(三)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人郭香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老人年金、失業補助金)?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自100年1月以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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