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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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上訴人 王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萬7,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4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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