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33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倪正源
抗告人與被告 林金生 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0年12月29日本院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以「民事準備書狀」提
出聲明請求減縮訴訟標的價額,觀諸內容係對上開裁定就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視為抗告人提出抗告。查本件抗告
裁判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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