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傷害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96年度易字第32號),被告提起上訴(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79號),經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據被告於民國96年7月25日向本院具狀撤回上訴確定,有刑事撤回狀可憑。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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