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1.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証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