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090號原告 潘昭東 (即祭祀公業 潘光輝 管理人)
潘進發 (即祭祀公業潘光輝管理人)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被告A○○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3地○○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辰○○○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玄○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丑○○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寅○○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壬○○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癸○○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6之5
號4樓卯○○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子○○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丁○○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丙○○住台北市○○區○○街○○號5樓乙○○住台北縣中和市○○街○○○號庚○○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己○○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弄○號辛○○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62之3號午○○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6樓戌○○住台北市○○區○○路3段314巷8號酉○○住台北市○○區○○路3段314巷8號天○○住台北市○○區○○路3段314巷8號申○○住台北市○○區○○路3段314巷8號亥○○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6樓未○○住台北市○○區○○路○○○巷○○號3樓甲○○○住台北縣○○鄉○○○街○巷○號4樓之2上列二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吳忠勇 律師被告黃○○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
巳○○○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之3宇○○住台北縣中和市○○街47之2號14樓之2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 律師被告戊○○住台北縣樹林市○○路○號3樓被告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一)原告應補提有關 潘秋波 名下及 潘燕清 名下,由台北縣政府發給地上物補償金之相關資料。(二)傳訊證人B○○。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