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3號原告 劉冠廷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王尤龍 上列當事人間消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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