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原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上字第6號上訴人 李建緯 兼訴訟代理人 李陳政 上訴人 林秀玉 被上訴人 姚維昌
洪淑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定期間先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511元,經原審於106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然上訴人迄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本院卷第381至389頁),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賴劍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