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原告 姚維昌
洪淑慧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 律師被告 洪佳君
莊孟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