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原告 姚維昌
洪淑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 律師被告 林永盛
李泓陞 洪佳君 莊孟修 胡家銘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胡永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岱樺 律師被告 廖元麒
蘇政森 被告 蘇品翰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思慧
蘇家財 被告 李建緯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陳政
林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六項中關於「原告 楊秀英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