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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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48號聲請人官宋素貞相對人即失蹤人官尤如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官尤如(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街○○○巷○弄○○○號)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官尤如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39歲,雖籍設於(改制後)桃園市○○區○○街○○○巷○弄○○○號,然相對人自80年6月2日失蹤,迄今已逾25年。嗣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謄本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社會補助紀錄、入出境紀錄、健康保險就醫記錄、勞保投保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均查無相對人之任何入出境、社福津貼紀錄、健保就醫紀錄、勞保投保資料、在監在押紀錄,另受理失蹤人協尋單位迄今亦未曾尋獲相對人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105年9月23日移署資處玉字第0000000000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5年9月23日桃社秘字第1050051801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9月26日健保桃字第1053011946號函、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05年10月11日龍警分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亡字第48號公示催告裁定准許聲請人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亦於105年10月25日將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之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本院核閱無訛。此外,業據證人即相對人之父親官來發於本院105年10月12日調查程序到庭證述在卷。綜上事證,經核與聲請人上開主張均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80年6月2日起失蹤迄今,且音訊杳然,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80年6月2日失蹤,計至87年6月2日屆滿
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