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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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丁○○被告己○○被告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上列被告等因94年度交訴字第3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等於本院審理上開失致死案件辯論終結前1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許瀞心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