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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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