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801號
債權人桃園之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秦秋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志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桃園之心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二、債務人鄭志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鄭志雯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號13樓」。
四、桃園市○○區○○○○街00號13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載明樓層或姓名、期間、金額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