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0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妹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違約金,如有,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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