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守燮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許守燮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許守燮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證,其一時失慮,致誤觸法網,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愓,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院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