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五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李漢祚 被告甲○○
乙○○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約定書及同意如人工程有限公司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申請書之文件。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法院書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