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海商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海商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船舶修繕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海商字第三二號
原告復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給付船舶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為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八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而船舶現在高雄港扣押中,揆諸首揭條文,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三、被告住居所亦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本件原起訴之被告為巴拿馬商繹達'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後原告變更被告為甲○○,因其請求之基本事實同一,原告將原訴變更,於法尚無不合。附此敘明。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書記官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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