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 徐永銘 訴訟代理人 許綉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79NX0000000│股票│1│20│││名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79NX0000000│股票│1│380│││名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玉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