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32號
原告 許苗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淑菁 律師事務所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