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4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之1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各項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5年3月10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①85年6月29日向中聯信託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借用1,04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年6月2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另於②90年1月9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刷卡消費203,685元;再於③93年3月15日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具有循環動用功能之現金卡,借款300,000元,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均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03,101元②203,685元③300,000元及自①98年1月29日②95年6月19日③9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5年7月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丁○○,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約定書影本1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1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3件、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1件、放款帳務副檔資料1件、催告函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等為證。
㈢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於合併後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6年12月29日概括承受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1月8日函復准予照辦。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一定法律關係所發生之不特定債權,而該法律關係不因法人合併而失其同一性。故法人合併時,係擔保合併時存在之債權以及合併後仍存續之法人所取得之債權。所謂合併時存在之債權,僅限於債務人與合併前抵押權人間約定一定法律關係而發生之不特定債權,始屬擔保範圍,並不及於存續期間債務人與非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人間之債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4號參照)。是以,除法人合併後當事人另有訂定變更擔保債權範圍之契約外,此抵押權擔保範圍,不應及於抵押人在法人合併前另向抵押權人以外之人所負未經設定物上擔保之債務(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927號判決參照)。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第②、③筆債權,係在聲請人概括承受原抵押權人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前即已發生之債權,且聲請人復未提出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以釋明該兩筆債權係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所主張上開第②、③筆債權並非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82│建│3,350.58│10000分之17│├──┼───┼────┼───┼──┼─┼────┼──────┤│002│臺南縣│永康市○○○段│389│建│41.36│10000分之17│├──┼───┼────┼───┼──┼─┼────┼──────┤│003│臺南縣│永康市○○○段│392│建│83.43│10000分之17│├──┼───┼────┼───┼──┼─┼────┼──────┤│004│臺南縣│永康市○○○段│393│建│20.61│10000分之17│├──┼───┼────┼───┼──┼─┼────┼──────┤│005│臺南縣│永康市○○○段│396│建│99.00│10000分之17│└──┴───┴────┴───┴──┴─┴────┴──────┘┌────────────────────────────────────────┐│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康市南│15層樓房│30│30│平│鋼筋│3.│平│全部│││11│中山南路262│新段82、389、│鋼筋混凝│.9│.9│方│混凝│75│方│││││巷2號9樓之15│392、393、396│土造│7│7│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18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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