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898號、97年度偵字第6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連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肆年內,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賠償。
事實
一、甲○○(通緝中)與乙○○係夫妻,2人自民國88年3月起至
89年8月止,陸續召攬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會期起迄期間、開標日期、會員人數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由甲○○充任互助會首(附表一編號8之互助會係由乙○○擔任會首),乙○○則負責處理會務,並與甲○○共同主持互助會之開標程序及向互助會員收取會款,其標會方式為:於每月開標日,在甲○○位於臺南縣後壁鄉中寮216號之住處,由到場之會員在標單上書寫會員姓名及投標金額參與投標,再由主持者當場開標,並出示得標之標單。嗣於89年底,甲○○與乙○○因投資養雞場失利,致資金週轉不靈,詎其2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參與投標之互助會員未必到場,且會員間彼此亦非全然熟識之機會,自89年底某日起,即不再於開標程序中出示標單,而以開標後口頭告知之方式,向活會會員佯稱係由其他會員得標,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因此陷於錯誤,而陸續如數遵期繳交會款。甲○○與乙○○即以此種方式詐領會款共計約新臺幣(下同)619萬元(起訴書誤算為1511萬元,詳下述)。嗣因甲○○與乙○○無力再支付會款,遂於90年2月10日宣告倒會,並逃匿無蹤,經互助會成員互相核對會單及得標者時,察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前述時地,連續以冒標方式詐取活會會員會款等情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遭倒會之活會會員庚○○、辛○○、戊○○、寅○○、癸○○、丑○○○、子○○於警詢及偵訊中所指訴之被害情節相符,此外另有互助會會單8份附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卷內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公訴意旨於附表一「冒標會數及詐得金額」欄,係以被告冒標次數,乘以會首除外之會員人數,計算被告所詐得金額。
惟按民間互助會已得標之死會會員,無論同組何一會員得標及其願出標金若干,均須繳納當期全額會款(如係外標,並須另繳納會息),縱為會首之被告施用詐術,以他會員名義冒標,並向死會會員收取會款,因該等死會會員本負有繳納會款之義務,而非陷於錯誤而交付被告,自無構成詐欺取財罪之可言,而檢察官前開計算方式,已將死會會員依據合會契約有義務繳納之死會會款,算入被告詐欺所得,應有誤會;本院並依據上開說明,另行計算被告所詐欺金額,附此敘明。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原刑法第56條、第55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舊法適用結果,被告所為犯行若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者,僅單獨論以一罪;而依新法適用之結果,被告各個犯行,則應分別論以數罪。是以,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後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較有利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而論以連續犯。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同案被告甲○○間,就前述冒標詐取會款之行為,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先後數次冒標詐欺行為,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與其夫甲○○共同招募民間互助會,竟以冒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活會會員,侵害渠等之財產權;本件附表所示互助會,多係由被告之夫即同案被告甲○○招募,所詐欺取得之會款,亦多用於甲○○所經營之養雞場,被告協助收取會款之犯行參與程度較低;本件因詐欺所得之金額高達619萬元;以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次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犯後承認犯行,深具悔意,並於本院調解時,表達願和解賠償之意,足認其一時失慮初罹刑典,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其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本院為予警惕,並依被告前與附表所示會員於98年6月9日在本院調解時,曾有由被告給付賠償4成之共識,暨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各支付附表二所示會員如該附表所示之之損害賠償;另因被告與附表二所示會員間,就給付方法尚未達成明確合意,為免被告一時無法履行致緩刑宣告遭撤銷,爰僅定被告之最終履行期限即應於本判決確定後4年內,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賠償;再此部分損害賠償僅為本院給予緩刑宣告時所附帶之負擔,並不排除受害人即附表二所示活會會員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該負擔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著有規定,均附為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陳金虎法官周紹武附表一:
┌──┬────┬──┬──┬────┬────┬──────┐│編號│起迄日期│開標│會員│標會方式│倒會時應│實際所餘活││││日期│人數││剩活會數│會會員名單│├──┼────┼──┼──┼────┼────┼──────┤│1│88.03.15│每月│24人│外標制(│1│丁○○、 廖聰 │││至│15日││死會人員││榮、 春明 、林│││90.02.10│││每月需繳││ 資喬 (共4會││││││會款1萬││)││││││元)│││├──┼────┼──┼──┼────┼────┼──────┤│2│88.05.20│每月│26人│外標制(│5│ 阿山阿秀 、│││至│20日││死會人員││助嬸、 蘇慶源 │││90.06.20│││每月需繳││、林 梅芳 、美││││││會款1萬││枝、 徐明鴻 、││││││元)││ 林水盛阿花 ││││││││、 阿惠阿貞 ││││││││、 阿梅林茂 ││││││││昌、 林良 旺(││││││││共14會)│├──┼────┼──┼──┼────┼────┼──────┤│3│88.07.15│每月│25人│外標制(│6│ 吳清美洪金 │││至│15日││死會人員││城、 阿琴 、林│││90.07.15│││每月需繳││梅芳、 沈榮忠 ││││││會款1萬││、 阿枝慶嬸 ││││││元)││、 進福郭芳 ││││││││如、廖 聰慧 、││││││││ 阿琪 、寅○○││││││││(2會)、阿││││││││珠、 林匹 (共││││││││15會)│├──┼────┼──┼──┼────┼────┼──────┤│4│88.08.20│每月│25人│外標制(│7│ 林萬山林錦 │││至│20日││死會人員││秀、蘇慶源、│││90.08.20│││每月需繳││ 阿玉阿素 、││││││會款1萬││丁○○、 林國 ││││││元)││春(2會)、││││││││黃 素珍 (2會││││││││)、 阿宏 、阿││││││││雲(2會)、││││││││阿梅、春明、││││││││ 林順珍蘇月 ││││││││娥(共17會)│├──┼────┼──┼──┼────┼────┼──────┤│5│88.11.05│每月│21人│外標制(│6│ 周婉君 (實際│││至│5日││死會人員││為 郭芳如 )、│││90.07.05│││每月需繳││ 楊月 照、楊月││││││會款1萬││琴、 林金 字、││││││元)││ 林來發陳福 ││││││││正、 牡丹 、珮││││││││瑾、春明、張││││││││素珍(共10會││││││││)│├──┼────┼──┼──┼────┼────┼──────┤│6│89.01.10│每月│18人│外標制(│5│ 美莉阿洲 、│││至│10日││死會人員││ 邱正德 (2會│││90.06.10│││每月需繳││)、鋁門、廖││││││會款2萬││聰慧、阿梅、││││││元)││林 玉秀 、林良││││││││旺、林順珍(││││││││共10會)│├──┼────┼──┼──┼────┼────┼──────┤│7│89.03.10│每月│23人│外標制(│12│阿山、阿秀、│││至│10日││死會人員││ 林國春建宏 │││91.01.10│││每月需繳││、阿惠、 月照 ││││││會款1萬││、 阿照 (2會││││││元)││)、 月琴 、妙││││││││芳、 阿滿 、阿││││││││受、 林良旺 、││││││││ 阿敏 (2會)││││││││、 阿芬 (共16││││││││會)│├──┼────┼──┼──┼────┼────┼──────┤│8│89.06.10│每月│22人│外標制(│14│ 阿華阿葉 、│││至│10日││死會人員││ 郭金憲 、月琴│││91.03.10│││每月需繳││、 月環 、阿玉││││││會款1萬││、 阿雪 、林金││││││元)││字、 林聖耀 、││││││││ 蔡玉蘭 、阿梅││││││││、 阿珠阿庭 ││││││││、 王連發 、淑││││││││珍、 富美 、春││││││││美(共17會)│└──┴────┴──┴──┴────┴────┴──────┘附表二:
┌────┬──────┬────┬─────┬───────┐│會員名稱│參加合會編號│參加會數│遭詐騙金額│被告應給付金額│├────┼──────┼────┼─────┼───────┤│丁○○│1│1│30,000元│12,000元││├──────┼────┼─────┼───────┤││4│1│100,000元│40,000元││├──────┼────┼─────┼───────┤││8│1│30,000元│12,000元│├────┼──────┼────┼─────┼───────┤│己○○(│1│1│30,000元│12,000元││ 林資喬 )│││││├────┼──────┼────┼─────┼───────┤│壬○○│1│1│30,000元│12,000元││(春明)├──────┼────┼─────┼───────┤││4│1│100,000元│40,000元││├──────┼────┼─────┼───────┤││5│1│40,000元│16,000元│├────┼──────┼────┼─────┼───────┤│ 廖美霞 (│1│1│30,000元│12,000元││ 廖聰榮 )│││││├────┼──────┼────┼─────┼───────┤│廖美霞│3│1│90,000元│36,000元││(郭芳如├──────┼────┼─────┼───────┤│)│5│1│40,000元│16,000元│├────┼──────┼────┼─────┼───────┤│廖美霞(│8│1│30,000元│12,000元││郭金憲)│││││├────┼──────┼────┼─────┼───────┤│ 周菊花 (│2│1│90,000元│36,000元││阿花)│││││├────┼──────┼────┼─────┼───────┤│ 林美姬 (│2│1│90,000元│36,000元││美枝、阿├──────┼────┼─────┼───────┤│枝)│3│1│90,000元│36,000元│├────┼──────┼────┼─────┼───────┤│ 林茂昌 │2│1│90,000元│36,000元│├────┼──────┼────┼─────┼───────┤│ 林梅芳 │2│1│90,000元│36,000元││├──────┼────┼─────┼───────┤││3│1│90,000元│36,000元│├────┼──────┼────┼─────┼───────┤│ 林淑真 (│2│1│90,000元│36,000元││阿貞)│││││├────┼──────┼────┼─────┼───────┤│ 林銘榮 (│2│1│90,000元│36,000元││林水盛)│││││├────┼──────┼────┼─────┼───────┤│庚○○(│2│1│90,000元│36,000元││林良旺)├──────┼────┼─────┼───────┤││6│1│50,000元│20,000元││├──────┼────┼─────┼───────┤││7│1│40,000元│16,000元│├────┼──────┼────┼─────┼───────┤│ 施徐信 (│2│1│90,000元│36,000元││助嬸)│││││├────┼──────┼────┼─────┼───────┤│徐明鴻│2│1│90,000元│36,000元│├────┼──────┼────┼─────┼───────┤│ 葉揚善 (│2│1│90,000元│36,000元││阿惠)├──────┼────┼─────┼───────┤││7│1│40,000元│16,000元│├────┼──────┼────┼─────┼───────┤│蔡 張秀梅 │2│1│90,000元│36,000元││(阿梅)├──────┼────┼─────┼───────┤││4│1│100,000元│40,000元││├──────┼────┼─────┼───────┤││6│1│50,000元│20,000元││├──────┼────┼─────┼───────┤││8│1│30,000元│12,000元│├────┼──────┼────┼─────┼───────┤│蘇慶源│2│1│90,000元│36,000元││├──────┼────┼─────┼───────┤││4│1│100,000元│40,000元│├────┼──────┼────┼─────┼───────┤│辛○○(│2│2│180,000元│72,000元││阿山、阿││││││秀)│││││├────┼──────┼────┼─────┼───────┤│林萬山、│4│2│200,000元│80,000元││辛○○││││││├──────┼────┼─────┼───────┤││7│2│80,000元│32,000元│├────┼──────┼────┼─────┼───────┤│ 吳林翠琴 │3│1│90,000元│36,000元││(阿琴)│││││├────┼──────┼────┼─────┼───────┤│吳清美│3│1│90,000元│36,000元│├────┼──────┼────┼─────┼───────┤│沈榮忠│3│1│90,000元│36,000元│├────┼──────┼────┼─────┼───────┤│ 林百旗 (│3│1│90,000元│36,000元││阿琪)│││││├────┼──────┼────┼─────┼───────┤│ 洪金城 │3│1│90,000元│36,000元│├────┼──────┼────┼─────┼───────┤│ 廖聰慧 │3│1│90,000元│36,000元││├──────┼────┼─────┼───────┤││6│1│50,000元│20,000元│├────┼──────┼────┼─────┼───────┤│ 廖麗珠 (│3│1│90,000元│36,000元││阿珠)├──────┼────┼─────┼───────┤││8│1│30,000元│12,000元│├────┼──────┼────┼─────┼───────┤│ 謝林蘭 (│3│1│90,000元│36,000元││慶嬸)│││││├────┼──────┼────┼─────┼───────┤│謝 陳清丹 │3│1│90,000元│36,000元││(阿葉)├──────┼────┼─────┼───────┤││8│1│30,000元│12,000元│├────┼──────┼────┼─────┼───────┤│寅○○│3│2│180,000元│72,000元│├────┼──────┼────┼─────┼───────┤│ 林月芝 (│4│1│100,000元│40,000元││阿宏)│││││├────┼──────┼────┼─────┼───────┤│ 林蕭焉 (│4│1│100,000元│40,000元││林順珍)├──────┼────┼─────┼───────┤││6│1│50,000元│20,000元│├────┼──────┼────┼─────┼───────┤│徐明鴻(│4│1│100,000元│40,000元││阿素)│││││├────┼──────┼────┼─────┼───────┤│ 徐花珠玉 │4│1│100,000元│40,000元││(阿玉)│││││├────┼──────┼────┼─────┼───────┤│ 梁燈岳 (│4│1│100,000元│40,000元││ 蘇月娥 )│││││├────┼──────┼────┼─────┼───────┤│ 謝宗憲 (│4│1│100,000元│40,000元││ 阿雲 )│││││├────┼──────┼────┼─────┼───────┤│ 林翁不 (│4│2│200,000元│80,000元││林國春、├──────┼────┼─────┼───────┤│建宏)│7│2│80,000元│32,000元│├────┼──────┼────┼─────┼───────┤│ 黃素珍 │4│2│200,000元│80,000元│├────┼──────┼────┼─────┼───────┤│林來發│5│1│40,000元│16,000元│├────┼──────┼────┼─────┼───────┤│戊○○(│5│1│40,000元│16,000元││ 佩瑾 )│││││├────┼──────┼────┼─────┼───────┤│林金字│5│1│40,000元│16,000元││├──────┼────┼─────┼───────┤││8│1│30,000元│12,000元│├────┼──────┼────┼─────┼───────┤│林 楊月琴 │5│1│40,000元│16,000元││(楊月琴├──────┼────┼─────┼───────┤│、月琴)│7│1│40,000元│16,000元││├──────┼────┼─────┼───────┤││8│1│30,000元│12,000元│├────┼──────┼────┼─────┼───────┤│癸○○(│5│1│40,000元│16,000元││ 張素珍 )│││││├────┼──────┼────┼─────┼───────┤│ 陳福灑 (│5│1│40,000元│16,000元││ 陳福正 )│││││├────┼──────┼────┼─────┼───────┤│ 黃全得 (│5│1│40,000元│16,000元││牡丹)│││││├────┼──────┼────┼─────┼───────┤│ 楊月照 │5│1│40,000元│16,000元│├────┼──────┼────┼─────┼───────┤│(阿照2│7│3│120,000元│48,000元││、月照)│││││├────┼──────┼────┼─────┼───────┤│ 林也 (林│6│1│50,000元│20,000元││玉秀)│││││├────┼──────┼────┼─────┼───────┤│ 徐美莉 (│6│1│50,000元│20,000元││美莉)│││││├────┼──────┼────┼─────┼───────┤│子○○(│6│1│50,000元│20,000元││鋁門)│││││├────┼──────┼────┼─────┼───────┤│邱正德│6│2│100,000元│40,000元│├────┼──────┼────┼─────┼───────┤│ 林萬春 (│7│1│40,000元│16,000元││ 妙芳 )│││││├────┼──────┼────┼─────┼───────┤│ 徐林水滿 │7│2│80,000元│32,000元││(阿滿、││││││ 阿受 )│││││├────┼──────┼────┼─────┼───────┤│ 朱芬瑤 (│7│3│120,000元│48,000元││阿敏2、││││││阿芬)│││││├────┼──────┼────┼─────┼───────┤│ 周麗華 (│8│1│30,000元│12,000元││阿雪)│││││├────┼──────┼────┼─────┼───────┤│林聖耀│8│1│30,000元│12,000元│├────┼──────┼────┼─────┼───────┤│ 楊月環 (│8│1│30,000元│12,000元││月環)│││││├────┼──────┼────┼─────┼───────┤│蔡玉蘭│8│1│30,000元│12,000元│├────┼──────┼────┼─────┼───────┤│ 謝美玉 (│8│1│30,000元│12,000元││阿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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