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7號相對人甲○○
7號相對人戊○○
07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①乙○○、戊○○②甲○○、乙○○③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①乙○○、戊○○②甲○○、乙○○③戊○○、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1,800,000元②6,000,000元③2,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77年2月22日起至107年2月22日②91年10月7日起至141年10月7日③79年5月14日起至109年5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1年2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2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10月2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乙○○自97年9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885,4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借據暨變更借據契約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人│├──┼───┼────┼───┼──┼─┼────┼──┼───┤│001│台南縣○○○鄉○○○段│1114│建│1610.75│全部│乙○○│└──┴───┴────┴───┴──┴─┴────┴──┴───┘┌────────────────────────────────┐│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人│├──┼───┼────┼───┼──┼─┼────┼──┼───┤│002│台南縣○○○鄉○○○段│1129│田│1648.54│全部│戊○○│├──┴───┴────┴───┴──┴─┴────┴──┴───┤│重測前:橋南段77-20地號、面積1527平方公尺│└────────────────────────────────┘┌────────────────────────────────┐│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人│├──┼───┼────┼───┼──┼─┼────┼──┼───┤│003│台南縣│新營市○○○段│172│建│56.50│全部│甲○○│├──┴───┴────┴───┴──┴─┴────┴──┴───┤│重測前: 王公 廟段385-35地號、面積56平方公尺│└────────────────────────────────┘┌────────────────────────────────┐│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人│├──┼───┼────┼───┼──┼─┼────┼──┼───┤│004│台南縣│新營市○○○段│173│建│51.61│全部│甲○○│├──┴───┴────┴───┴──┴─┴────┴──┴───┤│重測前:王公廟段385-56地號、面積51平方公尺│└────────────────────────────────┘┌────────────────────────────────┐│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人│├──┼───┼────┼───┼──┼─┼────┼──┼───┤│005│台南縣│新營市○○○段│174│建│105.62│全部│乙○○│├──┴───┴────┴───┴──┴─┴────┴──┴───┤│重測前:王公廟段385-55地號、面積105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所│││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利│有││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權│││號│││││││││單││││││││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圍│人│├──┼─┼──────┼────┼────┼─┼─┼─┼─┼─┼─┼─┼─┤│001│60│台南縣柳營鄉│台南縣柳│3層樓房│10│14│14│39│43│平│全│吳││││人和村橋南27│營鄉人和││3.│3.│3.│.7│0.│方││昭││││9號│段1114地││68│41│41│3│23│公││南│││││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