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漢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珍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即債務人現名。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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