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263號原告中華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沛宸 訴訟代理人 吳佳臻 被告 張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訂立之服務保障契約第六條約定,雙方若有爭議,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分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