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87號上訴人 許梨香 被上訴人 王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
2項前段及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