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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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90號原告 安婉禎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 昆孜古那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孫瑋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俊明附表:
一、土地部分:┌─┬───────────────┬──┬────┬─────┐│編│土地座落││面積(平│權利範圍││├───┬────┬───┬──┤地目│方公尺)│││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1│臺中市○○○區○○○段│100│建│8461│175/100000│└─┴───┴────┴───┴──┴──┴────┴─────┘
二、建物部分:┌──┬────┬───────┬────────┬───────┬──┬───────────┐│編號│門牌號碼│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權利│備註││││││公尺)│範圍││├──┼────┼───────┼────────┼───────┼──┼───────────┤││臺中市北│臺中市北屯區平│臺中市北屯區平田│總面積:87.34│全部│共有部分;││○○○區○○○○段5398建號│段100地號│陽台:16.80││臺中市○○區○○段5706│││路409之2│││││建號、總面積27060.46平│││5號8樓│││││方公尺、權利範圍198/10││││││││0000(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97號,權利範圍61/││││││││100000,停車位共計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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