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0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42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算之結果,應為新台幣945,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