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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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嘉琪受刑人甲○○原名陳建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568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張嘉琪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1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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