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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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親字第58號原告乙○○被告丁○○原名為古
樓之3被告甲○○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民國96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丙○○於民國75年1月11日結婚(按,業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9年度婚字第173號離婚等事件判決離婚確定),原告於與丙○○婚姻關係存續期0生有被告丁○○(原名為 古坤樺 ,00年0月00日生)、甲○○(00年0月00日生)二人,茲因原告認為丙○○於婚姻關係期間有與他人通姦之行為,且古坤樺竟改名為丁○○,因此認為被告二人並非原告之親生子女,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丁○○(原名為古坤樺)、甲○○非原告乙○○之婚生子女。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於以前之辯論期日則以:被告確實是原告之親生子女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提出戶籍謄本等為證。惟查,經本院囑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就兩造間是否存在親子關係為鑑定後,兩造確存在親子關係,有載明:「根據以上血型(即兩造血型)及16組基因位點的分析結果,無法排除丁○○、甲○○與乙○○間之親子關係。丁○○部份累積親子關係指數(CPI)為=397404.03、親子關係機率(PP)=99.0000000﹪。甲○○部份累積親子關係指數(CPI)為=112735.77、親子關係機率(PP)=
99.00000000﹪。」等語之行政院高雄榮民總醫院過敏免疫風濕科96年7月23日親子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依上證據,自足認被告二人確為原告之親生子女,兩造間確有真實血緣關係存在,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不足採。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二人非其婚生子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核均予判決結果無涉,爰不另予贅述。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