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就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雖由原定二十年修正為三十年,惟因本件受刑人甲○○經法院宣告之二項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刑顯無超過二十年之可能,無論適用修正前後之規定,於受刑人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尚非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指之法律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