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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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93年
6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2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50044672號函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