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駿騰 (即乙○○)、 王惠婕 (即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玖仟捌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