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甲○○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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