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陳逢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琮龍 即 廖正緯 即 廖英傑 、 黃建閎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9萬3655元【詳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