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原告 鄭雅萍
鄭雅惠 鄭鈺潔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秀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愛東 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下同)2010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各補繳裁判費2010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