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黃青農 原告與被告 楊奕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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