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 莊川侑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 律師被告 李宜津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6月24日下午2時4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被告於109年8月25日答辯狀提出之抵銷債權215,680元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