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敬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資料欄內,關於被告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資料欄內,關於被告出生日期之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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