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家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子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海苗 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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