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蔡清標
蔡仲軒 陳暐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釤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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