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品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品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品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25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